上海大学直属单位系统教职工互助帮困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2012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遇突发性困难的教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弘扬友爱互助的集体主义精神,增强直属单位系统教职工的凝聚力,直属单位系统分工会根据《上海大学教职工互助帮困基金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上海大学教职工互助帮困基金下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办法》,结合直属单位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以期切实做好基金的申请和审批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直属单位系统困难教职工。
第二章 基金来源和组织机构
第二条 基金来源:校工会下拨至直属单位系统分工会的 "一日捐"返回款,特设"教职工互助帮困专项经费卡",专人保管,专款专用。
第三条 组织机构:直属单位系统分工会下设教职工互助帮困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帮困工作小组")。帮困工作小组负责审议帮困专项基金发放。帮困工作小组设正副组长1-3人,组员若干名,由直属单位系统分工会委员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经直属单位系统分工会委员会选举,报请直属单位党委会议及校工会批准产生。直属单位系统分工会第一届帮困工作小组成员如下:组长:陆翠兰;副组长:黄坚、成伟; 组员:史先社、李财仙、虞雪凡、张伟。
第三章 帮困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直属单位系统在职、在编教职工参加我校教职工互助帮困基金并缴纳人民币50元基金款者,自参加之日起三个月后,符合《章程》所列困难补助条件时,可申请补助。
第五条 参加基金者因辞职、离职、调动等原因离开学校,自其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其享受补助的权利自动终止。
第六条 教职工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救助:
1、教职工本人或教职工配偶、未婚子女过世;
2、教职工本人因病或发生重大意外住院;
3、教职工本人需要特殊慰问(主要用于长期病假、女职工生育等特殊情况);
4、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帮助的教职工,由帮困工作小组讨论决定。
第七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帮困工作小组将优先考虑为上海大学和直属单位系统的建设和发展勤奋踏实、默默奉献的教职工的帮困申请。
第四章 帮困办法及补助标准
第八条 申请办法:
1、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申请困难补助,其本人可登陆上海大学工会申报系统(
http://202.120.127.129/gonghui/)填写"上海大学教职工互助帮困补助申请表",由教职工本人(或家属)按申请表格所列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后打印提交给本单位分工会负责人。教职工因本人或家属患重大疾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申请补助,除交申请表外,还应附上近期或年内有关医疗机构结算凭证复印件;因遭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申请补助,应在申请表中或以附页形式如实列出受损情况并附相应证明;因其他因素造成家庭暂时生活困难申请补助,应如实说明困难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将填妥并打印的申请表和有关资料复印件交给帮困工作小组(或本单位分工会)。经帮困工作小组论决定后公布补助名单,其中符合校工会申报条件的统一上报校工会,由校工会安排补助。不符合的校工会要求的,根据情况由直属单位系统分工会互助帮困基金予以补助。
3、直属单位系统分工会帮困工作小组接受申请表后,需认真负责地审核有关资料,了解申请人困难的原因和困难状况,掌握基本情况后,在补助力度上兼顾横向平衡和纵向平衡,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4、经审批同意的补助,由直属单位系统分工会帮困工作小组组长签发付款凭单,分工会生活委员办理领款手续,并将补助款及时送交申请人。
第十条 补助标准:
1、分工会帮困工作小组结合本工会基金实际的情况,召开会议商讨帮困事宜。帮困工作小组应按照困难程度给予补助,标准为:300元、400元、600元、800元。
2、教职工本人因病住院或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个人负担医药费较重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每次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0元;对某位教职工的年度补助数累计超过1000元时应从严掌握,并经帮困工作小组会讨论决定。
3、教职工本人去世,可一次性补助800元;教职工配偶、未婚子女去世,可一次性补助400元;教职工生育一次性补助300元。
4、教职工本人或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严重生活困难,一次性补助额一般不超过800元。
5、教职工本人或家庭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可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不超过600元。
6、由分工会主席在申请表和"报销(支款)单"上签字,并附签收单和"教职工互助帮困专项经费卡"一起送交校工会财务,由校工会财务办理付款手续。
7、分工会如遇特殊情况,补助标准超过1000元的,需报请校工会,经校工会审批后财务付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经直属单位系统分工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并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补充,使其不断完善;如有未尽事宜,经帮困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直属单位系统分工会帮困工作小组。
直属单位系统分工会
201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