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3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13〕40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13〕31号),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注意事项如下:
一、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二、需要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的,由申请人登录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进行积分模拟打分。模拟积分分值满足120分时,向上海大学人事处提出积分申请,由人事专员将相关持证人的申请积分材料递交至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三、《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申请人,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包括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照办理、住房、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等。
四、我校教职工已申领上海市人才类居住证的,可通过登录网址:http://218.242.131.185/jzzsb/login.jsp查询积分情况。
五、持证人积分有效期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致。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签注过期,积分同时失效。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六、《上海市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具体操作办法,请参照上海大学人事处办事须知《<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的个人书面材料及办理流程》。
特此告知。
上海大学人事处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