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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关于做好2014年教职工聘用工作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4-05-26  冯玉鑫   浏览次数:   返回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为了完善聘用制度,加强岗位管理,做好上海大学教职工聘期考核、人事聘用合同续签和岗位等级聘用工作,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我校的相关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结合2014年岗位设置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用工作实施范围
本次聘用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人事聘用合同期满的在编在岗人员,包含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人员。
二、聘用工作组织实施
聘用工作由人事处统一布置,各学院(部门)组织实施。各学院(部门)成立由本学院(部门)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部门)人员的聘期考核和续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聘用工作具体要求
1、学院(部门)制定或完善考核与聘用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本学院(部门)的发展目标和任务,以及教职工聘用合同中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照客观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对教职工进行聘期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第,作为教职工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2、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且受聘人员与所属学院(部门)都同意续聘的,可在本学院(部门)允许设置的各类岗位限额内进行续聘。
3、聘用合同要体现"个性化"。聘用人员的合同内容要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以及任务要求。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明确所须承担的教学、科研、国际交流、公共服务等具体工作任务和目标,确定可量化的考核指标;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明确所须承担的具体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及要求等。
4、续聘人员聘用合同起始时间统一为2014年10月1日,截止日期统一至每年8月31日,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由学院和本人协商一致签订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短期合同。
四、其他相关说明
1、续聘合同签订前,合同已到期人员的合同聘期顺延至2014年9月30日,学院(部门)须将合同顺延事宜书面告知9月30日之前合同到期人员,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同意。
2、在本校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或被聘为专业技术岗位三级及以上的教职工,凡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学院(部门)应当与其订立。
3、教职工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学院(部门)不再续聘;聘期考核基本合格或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有一次不合格或两次基本合格等第的,若单位同意续聘,续聘年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4、2014年12月31日前聘用合同到期且学院(部门)拟不再续聘人员,不签订续聘合同,学院(部门)须在聘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人合同到期终止;如教职工本人提出不再延期或续聘要求,可由本人书面通知学院(部门)。对于合同终止的情况,学院(部门)须在合同终止前书面通知人事处,由人事处按照终止合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五、聘用工作日程安排
1、2014年5月16日
学校召开人事工作会议,布置相关考核工作和聘用工作。
2、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9月22日
学院(部门)组织实施聘期考核及续聘工作,填写《上海大学教职工聘期考核表》(人事处网站-下载专区-考核管理下载)。
期间,学校布置各类岗位等级设置和聘用工作并另发通知。
3、2014年9月22日至2014年9月25日
学院(部门)将《上海大学教职工聘期考核表》和《上海大学教职工聘期考核结果汇总表》一并报人事处(人事处网站-下载专区-考核管理下载)。
4、2014年9月26日至9月30日
人事处对各学院(部门)聘期考核和续聘结果进行复核。
5、2014年10月
续聘人员办理续聘、转岗等手续,签订《上海大学聘用合同书》;不聘人员办理解聘手续。
特此通知
 
                                                                            上海大学人事处
                                                                                                                                       2014年5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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