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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上大委[2007]16号)

创建时间:  2011-11-18  冯玉鑫   浏览次数:   返回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信访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信访条例》等规定要求,结合上海大学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及学校各级党政部门通过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等渠道,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这些人员的申诉,按照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工作。

第三条  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原则:

(一) 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

(二) 以事实为依据。

(三) 贯彻民主集中制。

    (四) 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五)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六) 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四条  纪检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是"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五条  行政监察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是:受理对学校各级行政机构、各级管理干部和由学校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各级管理干部和由学校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其他应由监察部门受理的申诉。

第六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七条  属于纪检监察部门业务范围的信访件要认真受理;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信访件,要进行协调联系,负责移送;涉及多方面的集体访或复杂个访应先受理,再协调联系,商请有关部门一道解决。

 

第三章    信访接待

第八条  纪检监察信访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学校的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都负有接待群众信访举报工作的责任。全校纪检监察方面的信访举报统一由学校纪委、校监察处负责统一管理,学校的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接待的群众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应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汇总。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内部设专人负责。

第九条  对群众来信要及时拆封,拆封时应注意保持信封、信笺和邮票的完整,以便查核投信时间、地址、写信人单位和姓名,信件拆封后,要把信封、信纸一并装订。装订时信笺在前,信封在后,在信纸的左上角订钉。来信中附有转办单或另套有信封的,也应装订在一起,以便承办人了解信件的转递过程。

第十条  阅信时要认真,准确领会来信的原意,根据来信内容,认真筛选出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分出轻重缓急,提出分类处理的意见。

第十一条  接待群众来访和接听举报电话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文明礼貌,耐心细致,认真倾听信访人倾诉,做好随记,重要情况和情节要向信访人员复述确认。并及时将举报内容汇集到分管信访工作人员那里或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一)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电话。可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问题重大、时间紧迫的事项,可帮助对方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落实对问题的处理,或立即向领导报告,请示处理意见。

(二)询问纪检监察机关接待地点的电话,可告知对方;询问有关领导工作电话要问明情况,视具体情况处理;询问有关领导家庭地址或住宅电话号码的,不予告知;询问来信来访或举报电话的处理情况的电话,一般不在电话中告知,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来访或电话咨询有关程序性、政策性问题,可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给以必要的解释或答复,或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询问;对于内部情况或对外需要保密的事项,不予答复。

(四)举报电话不受理党纪、政纪申诉。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需要递交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所有信访件都要填写登记表,并在信访登记薄上编号登记,确保不遗漏散失。登记内容包括反映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以及办理意见等。如果是上级交办、领导批示件,其内容、时间、要求及承办情况都要列入登记。

 

第四章    信访件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内部负责信访专职人员,应及时将接受到的信访材料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将信访中涉及学校党政领导、党委成员和机关部处、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举报;关系全局、带有倾向或群众关注的热点等问题,及时向分管书记和主管行政领导报告,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涉及学校党政领导、党委成员问题报告市科教纪工委。与此同时,要提出各类信访的处理意见,重要问题的处理应请示分管书记和主管行政领导,特别重要的还应该经校党委研究决定。根据信访内容及工作进展的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可在工作职能权限内越级报告。

第十五条  信访件的主要处理方式

(一) 直接查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校党政领导责成查办的信件及重要信访件,应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直接调查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时效性强、影响较大、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案件,应在学校党政领导授权下组织力量直查快办。信访查办结果要及时报转办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校党政领导。

(二)校内交办。涉及具体部门分工负责的问题,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涉及下一级组织负责管理的干部的问题,应以书面材料转交给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查处(附《上海大学纪检监察信访校内办理单》)。被交办单位应在15日内将查办的结果书面报纪委监察处,不能如期报告结果的,必须说明原因。纪检监察部门交办时要明确查处问题,办结时间;交办后要加强跟踪及时掌握查处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结果,并严格审核报送。

(三)转办。对于不属于纪检监察处处理范围内的信件,应及时转送主管部门(附《上海大学纪检监察信访校内转送单》)。接访部门应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不受理原因,并告知具体主管部门(附《上海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复函》),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凡信访件中涉及到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要及时报告有关校领导。

第十六条  一般的信访举报应当在15日内办理,一个月内办结;反映情况紧急、重要的举报件立即办理;上级部门批转并要求报结果的复杂信访件三个月内办结;下转的信访件要做好跟踪督办工作,要 "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十七条  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清晰,如经查实被举报单位或人员要受到党政纪处分的信访件,必需要进入初核程序。信访初核一般在二个月内结束,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不能初核完毕的可再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申诉信访指党员、干部对其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分不服而向纪检监察处申明理由,要求复议、复查,改变原来处分或处理的信访。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接待不得扣压,及时转送给组织处分的批准单位办理。

第十九条  信访接待处理情况要定期向校党委和科教纪工委报告。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发现集体来访和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信访,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内。

第二十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在每月15日前汇集好当月信访资料,每月20日前报市科教纪工委、监察室。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内部工作研讨和季度、年度信访分析工作。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研究问题发生的原因和规律,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季度、年度信访分析材料报纪委书记、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    几种特殊信件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联名信。注意及时核实联名信反映的情况,实事求是,妥善处理,防止转变成集体上访。

第二十二条  匿名信。对匿名举报信的处理要区别对待:没有具体事实或明确线索的可不处理,留存待查;对群众举报的轻微违纪问题可以采取给被举报人发《信访通知书》或发函,将举报的主要问题归纳摘抄给被举报人,请其在15日内对举报的问题作出书面回答或约请到纪检监察部门谈话,说明情况或问题;对反映的重要问题,先要初步核实情况,再定是否查处,但办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重要有价值、有影响的匿名举报信,可根据需要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署名信。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办结后承办人员要将办理情况和办结结论以口头或书面等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并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四条  重复信。对群众第一次来信未作处理或处理遗留问题而导致的重复信,要认真对待和处理;对要求不当或无理要求,要直接告知来信人,告知后仍然重复信访的,不再告知,信访件暂存。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件处理完毕后,要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依照学校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做到文件齐全、随时立卷、及时归档,严禁将信件及相关材料泄露或遗失。

第二十六条  不属于归档范围的信访材料,不得随意处理,要妥善保管或经纪委监察处领导审批后监督销毁,确保信访材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要求以及有关保密制度,并遵循下列纪律:

(一)不准扣压、损毁或者私自摘抄、复制举报件;

(二)不准向无关人员扩散和公开举报材料;

(三)不准擅自办理举报件;

(四)不准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向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

(五)不准擅自将举报材料带出工作场所;

(六)不准在无保密措施的载体上存储、传递、处理举报件;

(七)不准泄露上级组织部门和有关领导对举报件的批示及查核报告、内部讨论处理意见等情况;

(八)不准歪曲、隐瞒和捏造举报内容及查核的事实真相;

(九)不准接受举报人、被举报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宴请、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不准利用举报材料和调查核实举报问题之机谋取私利;

(十一 )不准擅自核对笔迹和进行文检;

(十二 )对泄漏信访举报情况的,要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举报受理人员在受理举报工作中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应当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大学纪检监察信访校内办理单(略)

上海大学纪检监察信访校内转送单(略)

上海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复函(略)

上一条:《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2004年制)填写说明

下一条:党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上大委组〔200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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