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院(系统)党组织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系统)党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校党委批准。延长换届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 学院(系统)党委一般由7--9名委员组成,设书记一名、副书记二名;直属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5--7名委员组成,设书记一名、副书记一名,确因工作需要,可增设副书记一名;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名。党员不足7人的直属党支部,不设委员会,设书记1人。
第四条 学院(系统)党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采用无记名差额选举办法,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学院(系统)党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
第五条 学院(系统)党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由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校党委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组织程序任命学院(系统)党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第七条 换届选举的基本程序:
㈠ 学院(系统)党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研究换届选举的有关事项。对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议程、时间和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原则、候选人提名及选举办法等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向校党委呈交换届选举的请示。
㈡ 校党委批准后,学院(系统)党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开会研究有关换届选举各项筹备工作,包括党员的教育、组织酝酿推荐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起草工作报告等。
㈢ 学院(系统)党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经过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
㈣ 学院(系统)党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负责对委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校党委组织部考察。学院(系统)党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正副书记候选人经党委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党委审查同意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经党员大会选出的委员、书记、副书记,学院(系统)党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要以书面形式呈报校党委批准。
第八条 选举:
㈠ 凡是党员组织关系在学院(系统)党组织的正式党员都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和组织关系不在学院(系统)党组织的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均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㈡ 大会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党员人数内:
1.患有精神类疾病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
3.自费出国半年以上未归的;
4.因工作调动、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未归的;
5.按规定应转走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6.因各种原因被停止组织生活的。
㈢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直属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㈣ 大会选举前,学院(系统)党组织应实事求是地将候选人的情况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选举人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也可以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㈤ 推选(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大会设总监票人和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不是候选人的正式党员中推选产生,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大会计票人员由学院(系统)党组织指定,并在会上宣布,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负责计票。
㈥ 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选举。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㈦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同时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以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并在选票统计单上签字。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㈧ 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选举结果由监票人签字并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后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选举结束后,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场封存选票,未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任何人不得启封、查阅、销毁。
㈨ 大会选举中,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视为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征得到会半数以上党员的同意,也可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㈩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九条 选举时,凡有违反党章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必须严肃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条 各学院(系统)党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所属党总支、党支部的换届选举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