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工作规定(中组发〔1996〕2号)

创建时间:  2011-11-18  冯玉鑫   浏览次数:   返回

        党内统计是党的组织工作中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也是一种特定形式的党内监督和调查研究工作。为了系统了解和及时掌握全国的党内基本状况、党员队伍和党组织增减变化情况,以及党内组织生活和执行党内法规等情况,为研究制定有关党的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做好组织工作提供数字依据,更好地为研究和加强党的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党内统计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统一部署,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下级统计填报、汇总单位的党内统计工作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
  第二条 党内统计工作要做到:制表简明、适用、科学,统计准确、真实、完整,报送及时、安全、手续规范,分析依据充分、观点鲜明、有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党内统计报表由中央组织部制定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其他省级统计汇总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少量统计指标和专题调查表或另行制定基层用表,但应从严掌握,力求简明、易填,尽量减少基层负担,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四条 党内统计根据需要设定年报表、半年报表、季报表、月报表或专题调查表、抽样调查表。
  第五条 党内统计以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和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为依据。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民主评议党员以及党员出党和党员受纪律处分情况等,由负责发展、组织培训、评议或处理的单位统计。
  第六条 党内统计报表的基层填报单位为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以及各级独立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基层党组织。随着党内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加强和先进技术手段的应用,逐步减少汇总层次,向县级直接统计过渡。
  军队、武警部队的基层填报单位由其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 党员、党组织的现状和增减变化情况,党内组织生活、执行党内法规等情况,必须按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日常规范登记。各级填报和汇总单位要从各地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向出发,相应地建立和完善统计台帐、统计卡片、簿册或建立电子计算机统计基本信息数据库。及时掌握有关情况的最新状态,保证党内统计数据质量,提高工作实效。
  第八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必须保证党内统计报表上报时间的统一性和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党内统计报表的填报原则和统计口径等,以中央组织部编制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年报表统计指标编制说明》为准。各级填报单位在汇总上报前,必须对统计数据进行认真、细致、全面的技术审核和逻辑审核,防止和减少差错。对统计以及数据分析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问题,应附必要说明。
  第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不断研究改进统计方法和手段,缩短统计周期,防止和消除重、漏统计现象。建立、健全党内统计报表的布置、统计、审核、汇总、整理、分析、上报、立卷、管理等项工作制度。
  要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管理党员、党组织和其他与党内统计内容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网络系统,实现党内统计手段现代化。
  第十条 要加强对党内统计资料的综合整理和分析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统计资料的作用。各级党内统计填报和汇总单位每年要集中一定时间和力量,研究统计数据,确定调研和分析题目,向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报送高质量的综合或专题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依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资料的提供、公布和密级管理问题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党内统计资料的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县(市)和县(市)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并选配专(兼)职党内统计干部负责党内统计工作。选配的统计干部要党性强、严守机密、工作踏实、认真细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熟悉组织工作业务,有较强计算能力、文字能力和一定组织能力。统计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要先配后调、以老带新,做好交接工作。
  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有计划地培养训练统计干部,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支持和鼓励统计干部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切实关心他们的成长,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三条 开展党内统计质量评优和表彰活动,激励党内统计干部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和树立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统计工作中,要杜绝虚报、瞒报、随意填报或对数据作不负责任的技术处理的行为。对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内统计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检查统计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各项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总结推广好的经验,指导解决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不断提高党内统计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 地方和有关部门党委(党组)要保证党内统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开支。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负责解释。各地党委组织部门和有关政治机关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中央法规)
 
 
党内统计工作基本知识
怎样加强党内统计干部队伍建设?
  党内统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统计干部队伍才能完成。首先要选配好统计工作干部.挑选政治素质好,年纪较轻,有一定文字和计算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做党内统计工作。其次,要保持统计干部的相对稳定。统计干部如需调整,要坚持"先配后调"、"以老带新"制度。再次.要加强对统计干部的培训。组织统计干部学习党的建设理论.加深对党的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的理解.努力掌握组织工作的全局。同时要通过自学、以会代训、举办专题培训班。对统计干部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
如何开展党内统计资料的分析工作?
  开展党内统计资料分析工作,要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从专题分析到综合分析以至预测分折,逐步提高分折深度。一般地,开展分析工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科学地确定分折研究题目。围绕一个时期党的建设的中心.针对党的建设工作中的难点、热点和各种新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分析题目。分桥的重点以解决党的组织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主,内容以专题为主。
  2.广泛搜集.鉴别资料。主要搜集目前和历史的党内统计资料,能够说明问题的党内专题调查材料和典型材料,与分析题目有关的党的建设工作文件和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等。然后,对这些资料进行认真的研究、鉴别,筛选出有说服力的资料作为分析的主要材料。如果统计数据资料尚不能说明问题的,可作一些补充调查,把数据分析与专题调查结台起来.这样分折才会更全面,更有针对性。
  3.分析判断,作出结论和意见。在充分占有资料的基础上,按照党的建设的方针、政策,对各种统计资料作进一步的整理运算、分析判断,揭示出各种现象之间内在的联系和规律,提出分析结论和建议。分析资料不能只是简单的数字和现象的罗列,而应该提出明确的观点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这样,分析材料才有应用价值。
为什么要开展党内统计资料的分析利用工作?
  一般地,党内统计资料只能从数量上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状态、规模,还不能直接地、深刻地揭示数量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规律。只有对大量统计资料进行观察、比较、推理、判断,才能揭示有关党组织、党员队伍等党内现象的内在联系及其发展规律,才能更客观地、更深刻地反映党组织积党员队伍的基本状况,反映出党的建设的成就和存在问题,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如果把每年花大量人力、财力统计出来的数据"束之高阁",这是极大的浪费,因此,要十分重视党内统计资料的分析利用工作,充分挖掘党内统计资料的"潜能".更好地发挥党内统计工作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如何提高党内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党内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是党内统计工作的生命,是有效地为党的建设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的基础,因此,必须努力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1、要不断完善基础工作,这是提高统计数据准确性的前提。基层统计单位要建立健全党员名册或党员卡片、党员增减变动情况、党组织换届情况等原始登记簿服,并加强对这些资辑的管理。
  2.要抓住统计工作的几个主要环节。一是布置.布置年报时,要讲清党内统计工作的意义、作用、要求,弄情报表中每个指标的涵义,报表之间的数字关系和逻辑关系,使统计干部做到概念清楚,要求明确。二是对帐。对统计范围内特别是市、县级统计范围内党员的调进调出、发展新党员、退伍转业军人党员等数字.进行核对,防止漏统、重统。三是审核。审核一般有数字审核、对比审核和逻辑审核。即在报表汇总和上报前,要检查有关数字的统计结果有无差错;各有关指标数值之间的相互关系有无矛盾或不正常现象;与上年按可比项目进行对比的数字的增减变化是否合理;与社会经济统计有关的数字是否有出入等等。四是汇总。县以上单位可采用电子计算机汇总:基层单位则可采用折叠法和过录法等手工方法进行汇总。汇总要认真细致,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简便易行的汇总方法。要进一步推进电子计算机在党内统计工作中的应用,这是提高统计数据准确性的重要手段。
  3.要积极开展"创全优报表"活动,激发各级党组织和统计干部搞好统计工作的热情和责任心,以保证统计质量.
 
 
做好党内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党内统计是党的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做到准确性、科学性、统-性和时效性。准确性就是要保证统计数据和资料的准确,客观地如实地反映党组织和党员的实际情况;科学性就是要有一套科学的方法和制度,在指标设置、统计方法、资料整理等方面,做到严密合理,简明易行;统一性就是调查对象、范围、统计指标、统计口径、统计分工、数字截止时间、报送时间等方面部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不能随意改变,时效性就是要迅速、及时地提供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
什么是党内统计工作?
    党内统计工作,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建党学说指导下,按照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运用统计学原理,对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基本状况、发展变化以及党内生活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调监督,为党的建设服务的一项工作。
 
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资料的提供、公布和密级管理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资料的提供、公布和密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12月5日 组通字[1989]29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党内统计资料的密级管理,充分发挥党内统计资料的作用,我部根据国家《保密法》的有关精神,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资料的提供、公布和密级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资料的提供、公布和密级管理暂行规定
(自1990年1月1日起实行)
    一、为了更好地实施《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发挥党内统计工作在新时期党的自身建设中的服务和监督职能,加强党内统计资料的利用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规定中所称党内统计资料,系指党的组织部门为调查研究党的组织、党员队伍和党内政治生活等情况,而制发的各种统计报表的全部数据和材料。
    三、划定党内统计资料的保密范围和秘密等级,规定提供或公布党内统计资料的方法和审批权限,以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为原则。
    四、根据《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党内统计资料的具体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划定如下:
     (一)绝密级
    1、因工作需要不宜公开的党员名单。
    2、在国外或境外工作、学习的党员和党组织情况。
    3、国内和境外党组织填报的有关上述两项内容的党内统计报表。
    (二)机密级
     1、全国年度和一个时期的党内统计报表汇总资料(包括磁盘)和公布前的全面统计分析资料。
     2、中央组织部整理编印的年度和一个时期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党组织(或党内)统计资料》。
    3、公布前的其他全面反映全国党内状况的统计资料。
    4、军队、武警部队年度和一个时期的党内全面统计资料。
    (三)秘密级
     1、全国半年、季度的党内统计报表汇总资料(包括磁盘)和公布前的全面统计分析资料。
    2、公布前的全国党员、党组织总数,以及全国党员队伍的素质、构成、分布情况数据和趋向分析资料。
    3、公布前的全国党员队伍增加、减少情况,党内整顿、评议、组织处理情况以及党内某些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等专题统计资料。
    4、公布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铁路民航系统、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等省级党内统计汇总单位的党内全面统计资料(包括磁盘)和公布前的全面统计分析资料。
    5、军队、武警部队的党员、党组织总数及重要的专题统计资料。
    6、边境地区县(市)级及其以上范围的党内状况全面统计资料(包括磁盘)和公布前的全面统计分析资料。
    (四)内部资料
    党内统计资料中未列入秘密等级范围的内容,皆为内部资料。
    五、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分级负责党内统计资料的密级管理和审批提供或公布事宜。
     六、中央和省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经党委授权,可以视需要通过适当的形式和时机,向下级组织反馈或通报党内统计资料概要,或向社会公布党内统计资料中的必要内容。
    七、提供或公布党内统计资料的审批权限:
   (一)内部使用资料
    1、向中央和同级党委或上级组织的报告,以及撰写文件需要引用党内统计资料,按形成文件的审批程序办理。
    2、部外单位或部内资料主管部门之外的单位,因内部研究工作需要提供资料的,绝密级资料由部长批准,机密级资料由副部长批准,秘密级资料和内部资料由资料主管局(处)负责人批准。
     3、各类密级的资料被批准首次提供后,再次向同类使用单位提供相同内容的资料的审批权,可下延一个等次。
    (二)公布资料
    1、绝密级党内统计资料原则上不对外公布。
    2、向下级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反馈党内统计资料概要,原则上采用党内文件形式通报,由组织部部长或副部长审批。
    3、根据需要向党内或社会发布党内概况公报,右中央组织部或省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4 、接待外国党代表团谈话时需要引用的党内统计资料,可根据代表团的具体情况确定提供资料的范围,比照内部提供资料的审批权限上延一个等次。
    (三)党内统计资料主管部门在提供或公布资料时,要根据本规定注明资料的密级和使用范围。
     各级各类密级的党内统计资料,在未上报同级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之前,对外一律不予提供和公布。
    八、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越级公布或向下反馈尚未公开的党内统计资料,不得擅自提供或在书刊及其他新闻媒介引用党内统计资料。
    九、党内统计资料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中承担党内统计工作的单位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统一管理、统一提供,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党的各级组织部门为保证本规定的贯彻实施,有责任对同级或下级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泄露党的秘密的行为,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依照有关法规追究。
    十、中央组织部负责对本规定的解释、修订和业务指导。自实行之日起,过去就上述同类问题的规定和实行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条:《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2004年制)填写说明

下一条:党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上大委组〔2009〕33号)

版权所有 © 上海大学   沪ICP备09014157   沪公网安备31009102000049号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99号   邮编:200444   电话查询  
技术支持: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