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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条例(上大委[2007]29号)

创建时间:  2011-11-18  冯玉鑫   浏览次数:   返回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外人士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密切党组织和党外人士的联系,加强党外监督,推进党的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上海大学;

(二)长期在基层单位工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政策水平强,有一定的政治理论基础,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

(四)身体健康。

第三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机构和各级党政干部、各类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执行学校各项决议、任务的情况;

(二)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反映校内民主党派、校内师生员工对学校发展和各项工作的意见。

(三)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机构和党政干部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政务公开,以及党员干部、特别是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四)传递和反映群众对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机构,党政干部及学校各类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参与研究和起草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工作研讨等方面的工作,接受学校党委委托的专项调研、听取意见等项工作;

(六)其它监督检查事项。

第四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三)了解所传递和反映的检举、控告和申述的办理情况;

(四)获得相关的书刊、资料;

(五)参加有关监督检查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六)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义务

(一)坚持实事求是,加强调查研究、依法办事;

(二) 完成第三条规定的相关任务;

(三)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利益,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五)遵守保密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由上海大学党委聘任。由校纪委、党办、组织部、统战部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开展活动。

第七条  上海大学党风廉政监督员共设10名,聘任期限每届二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和所在党派同意,可以续聘。党风廉政监督员不脱离原工作岗位。

第八条  校纪委、党办、组织部、统战部依据各自的工作特点,在校党委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组织党风廉政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文件和参加业务培训;

(二)定期或不定期走访党风廉政监督员,召开座谈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及时了解反映他们对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机构和各级党政干部及各类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

(三)建立与党风廉政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党风廉政监督员参与党风廉政监督检查的情况,取得他们对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的支持。

第九条  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的党风廉政监督员予以表彰,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于犯有违法违纪错误的党风廉政监督员应予以解聘。

第十条  对于打击报复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人和事,将责成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

上一条:《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2004年制)填写说明

下一条:党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上大委组〔200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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