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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大学实行纪检监察工作公开的几点意见(上大委[2007]35号)

创建时间:  2011-11-18  冯玉鑫   浏览次数:   返回

 

实行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公开是学校实行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实行纪检监察工作公开应体现任务职责的公开、检查监督的公开、制度程序的公开以及研究与工作结果分层分类的公开等原则。通过实行纪检监察工作公开,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透明度,使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行政的各级机构和干部群众能够更多地了解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对党的建设和学校的管理工作能够有更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从而保证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各项工作的落实,推动和保障学校党的建设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的精神,提出上海大学实行纪检监察工作公开的几点意见。

第一条  上海大学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指导;上海大学监察处在学校分管行政领导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行政监察部门的指导。

第二条  校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学校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和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三条  校监察处的主要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精神,按照学校内部管理规定或接受学校行政领导委派、上一级监察部门的工作指示,对校内各级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命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校内各级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决议和落实学校各项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教育行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学校行政任命的行政干部廉政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行政纪律、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干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校纪委和学校监察处必须坚持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的领导格局和工作格局,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努力构建涵盖学校党委、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职能部门、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党风廉政工作网络,对学校的党风廉政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在有关法规和纪律规定的范畴内开展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要规范纪检监察的职权范围;制定有关监督检查事项的管理办法,明确监督检查的办事程序与规范,依法依纪按照程序与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必须督促检查和帮助学校内各级组织、各级部门和各级单位制定内部管理条例、议事决策规则和办事程序,并将之公开,认真实施,以此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和内容。

第七条  校纪委、监察处要按照党章规定和上级的有关政策与要求建立和健全内部民主制度,发挥全体人员的作用,群策群力,保证各项事务及所辖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校纪委全体委员会议规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一般由校纪委书记主持,如有需要,也可以由校纪委书记委托纪委副书记主持。出席人员为校纪委全体委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内容为传达上级指示、有关重要会议精神;通报工作情况、交流经验体会;讨论制定工作计划、研究决定重大工作事项;讨论办信查案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讨论校纪委内部事务、检查和总结工作等。校纪委委员要直接参与办信查案工作,不定期地召开会议讨论和处理纪检监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校纪委和学校监察处实行合署办公,下设校纪委、监察处办公室,在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和处理各种日常事务。办公室每周五下午召开一次会议,出席人员为纪委、监察处主要领导和部分骨干,通报一周工作情况,交流有关信息,研究和布置下周工作。每月的第二、第四周的周一下午,召开一次办公室会议,通报工作情况,交流信息;传达上级指示、有关会议精神,学习有关业务知识;研究布置工作,讨论室内日常事务等。不定期地召开业务工作会议讨论研究办信查案方面的问题。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制度。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定期、及时地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办公室负责人应及时和定期地向分管书记、主管行政领导和校纪委会报告工作情况;纪检监察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处理应请示分管书记和主管行政领导,特别重要的还应该报经校纪委、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中凡发现涉及学校党政领导、党委成员和机关部处、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举报;关系全局、带有倾向性或群众关注的热点等问题,应及时向分管书记和主管行政领导报告,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涉及学校党政领导、党委成员问题报告市科教党委系统纪工委。根据信访内容及工作进展的需要,在必要时纪检监察部门可在工作职能权限内越级报告。

第十一条  要加强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研究和通报,以提高工作效益和发挥工作成果作用。纪检监察办公室要加强信访工作研究,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研究问题发生的原因和规律,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分类分层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就其规律与特点向各单位通报或提示。要做好信访分析工作,做到每季度有小结,每半年和全年有总结,就阶段信访中反映的内容进行分析,找出有规律性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信访工作小结报纪委书记、分管监察校领导、校党政主要负责人。重要信访和案件查处工作进程要随时报告。纪检监察工作结果要实行公开。视检查问题性质和工作情况,可与当事人开展谈话,进行批评教育或说明情况;向学校纪委报告;向基层组织领导和学校党风廉政监督员进行通报等,典型案例和事例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进行警示教育。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工作要自觉接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接受群众的监督。纪检监察干部要讲政治、讲党性、讲大局,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增强责任意识,自觉接受党内外的监督,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勤奋学习,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上海大学纪委监察处。

上一条:《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2004年制)填写说明

下一条:党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上大委组〔200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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