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上海市高等学校
高等教育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意见
各高等学校:
为配合国家和地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实施,规范上海高校高等教育研究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加强从事高校高等教育研究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 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详见沪教委人〔2011〕94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聘任对象
(一)在本市各高校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岗位上承担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在本市各高校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承担学校高等教育管理工作,并从事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的人员。
二、聘任原则
(一)按需设岗,按岗聘任。按照高校岗位设置管理要求,纳入相应岗位管理。申报人员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及研究成果应与所承担的业务工作及所申报的研究领域相一致。
(二)科研与管理并重。要求申报人员能同时胜任专职管理工作并开展高等教育科学研究。
三、岗位设置与比例
(一)高校高等教育研究人员高级职务岗位设置副研究员、研究员职务。
(二)各高校高等教育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结构比例应严格按照经市教委批准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平均结构比例合理设置。
四、聘任中级及以下职务要求
聘任中级及以下职务,应达到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须从事一定年限的高等教育研究和管理工作,参照市教委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要求执行。
五、聘任高级职务要求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聘任高等教育研究人员高级职务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对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人员,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二)学位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1.研究员: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副研究员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8年及以上副研究员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9年及以上副研究员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11年及以上副研究员职务。
2.副研究员: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助理研究员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助理研究员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7年及以上助理研究员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8年及以上助理研究员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的年限。
3.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受聘研究员,应具备博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受聘副研究员,应具备硕士学位。
(三)工作实绩要求
申报研究员的,应在高教研究和管理等工作中开展富有开创性的工作并作出重大贡献。申报副研究员的,应在高教研究和管理等工作中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并作出重要贡献。具体条件和要求由各高校自行规定。
(四)科研要求
聘任高等教育研究高级职务的人员除应当符合上述思想道德、学历资历、工作实绩要求外,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
1.研究员:从事高等教育研究水平、研究成果在本领域中有一定影响,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高教研究成果2项及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级以上高教理论研究或者决策咨询类项目(课题)3项及以上,通过结题或者验收,被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对国家或地方高等教育工作产生广泛影响。
(2)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高教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被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3)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4)学术专著:公开出版过高教专著1部及以上。
2.副研究员: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另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高教研究成果1项及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级以上高教理论研究或者决策咨询类项目(课题)2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被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对学校教育管理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2)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高教管理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被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3)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五)外语要求
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高等教育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5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 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人〔2007〕30号)执行。
(六)计算机要求
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人事局< 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人〔2008〕25号)执行。
六、组织与管理
对原未取得兼职高教研究学科评议权的高校,仍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评议;对原已取得兼职高教研究学科评议权的高校,可自行评议,也可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评议。
七、其他
(一)其他教育单位相关人员申报高等教育研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各高校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聘任办法。
(三)本意见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教育 高校 职务 聘任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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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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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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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8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