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门:
根据《教育部关于评选2014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教人﹝2014﹞2号和《上海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4﹞54号精神,现将有关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项目和推荐名额
学院、部门可推荐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各1名。
二、评选范围
1、推荐人选须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
2、全国优秀教师的推荐范围:学校专任教师,必须从事一线教学工作并承担一定教学工作量。
3、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学校行政管理人员。
4、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近5年有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评。学校担任副厅(局)级及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不参加评选。二级学院正职负责人不参评全国优秀教师。
三、申报材料
请学院、部门于2014年6月25日前将推荐材料及电子版(材料要求详见附件)报至师资科。
电话: 66136707-802
附件:
上海大学人事处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