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上海市贯彻<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沪府发〔2015〕29号)等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从2014年10月起实施,实施范围为2014年10月(含)以后进校的在编在册教职工。
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一致,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为个人缴费基数的8%,个人缴费为个人缴费基数的4%。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和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领取。
我校从2015年9月开始在工资(5号建行卡)中扣缴职业年金。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职业年金扣缴与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工资补发,将根据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统一布置后一并核算,此项改革工作预计年底之前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
人事处 财务处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