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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关于开展教职工聘期考核和续聘工作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6-06-22  冯玉鑫   浏览次数:   返回

 
上大人发〔2016〕29号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为全面加强人员聘用管理,完善聘用合同关系,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现就我校教职工聘期考核和聘用合同续签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本次聘期考核对象为2016年12月31日前聘用合同期满的教职工。
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教职工,聘期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
(二)长病假人员、待退休人员、劳务输出人员和待岗人员不纳入聘期考核范围。
二、考核方式
本次聘期考核采取学院(部门)统一考核与学校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学院(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聘期考核,形成初步考核意见。学校人事处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从全部聘期考核对象中抽取受聘人员参加学校层面的考核,形成聘期考核意见。
聘期考核归档材料由学校人事处统一打印。续聘合同自动生成,由学院(部门)打印,经学校、学院(部门)和教职工本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组织实施
本次聘期考核和续聘工作自发文日期启动到2016年12月31日结束。期间,学院(部门)根据学校通知组织实施聘期考核和续聘工作。在考核和续聘工作截止之日前,学院(部门)汇总打印《上海大学教职工聘期考核结果汇总表》和续聘教职工聘用合同,报学校人事处。
学校成立聘期考核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层面的考核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6月中旬,学校人事处发布通知,正式启动本年度教职工聘期考核和续聘工作;
(二)6月中旬——9月7日,教职工登录信息化管理门户,网上填写聘期考核表,完善并校核业务信息,提交学院(部门)考核;
(三)9月8日——10月14日,学院(部门)根据聘用合同职责任务和目标以及个人履职情况对全体考核人员进行聘期考核,可采用述职、答辩等多种形式,形成初步考核意见,报学校人事处;
(四)10月15日——10月16日,人事处抽取参加学校层面考核的人员;
(五)10月17日——10月21日,学校聘期考核组织对参加学校层面考核的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聘期考核结果。
(六)10月22日——12月31日
教职工本人网上确认考核结果;学院(部门)与符合续聘条件的教职工本人协商确定新一轮聘期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目标;人事处审核确定,与受聘人员签订新的聘用合同。
四、考核结果和使用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第,其中:优秀率控制在10%以内。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学校与教职工续订、解除和终止聘用关系的主要依据。
五、岗位续聘
(一)岗位续聘
根据岗位需要,经聘期考核合格,学校可以续聘其从事原岗位工作,并续订聘用合同。
(二)续订聘用合同期限
教职工续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本次教职工续聘期限统一为原聘期截止日期的次日至2020年8月31日。聘期届满之日,一般不得迟于受聘人员的法定退休时间。
对在本校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或者聘用在本校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上岗位的教职工,凡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学校与其订立。
聘期内年度考核有一次不合格或者两次基本合格等第,或者聘期考核基本合格的教职工,如学院(部门)同意在原岗位续聘,续聘年限一般为1年。
(三)续聘合同内容
续订聘用合同内容要体现"可考核"。聘用合同内容要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以及任务要求,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明确所须承担的教学、科研、国际交流、社会服务等具体工作任务和目标,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明确所须承担的具体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及可量化的工作要求。
六、聘用关系终止
(一)聘用关系终止
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或者聘期内年度考核两次不合格的教职工,学校不再续聘,终止聘用关系。
(二)终止程序
按规定学校终止聘用关系的,由学院(部门)将教职工考核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审核同意后,书面通知教职工本人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教职工本人提出不再续聘要求的,需书面通知学院(部门),并报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聘期考核和续聘是一项常规而又严肃的工作,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学院(部门)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考核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对照教职工的岗位职责,全面考核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分类考核,综合评价岗位绩效。
(三)各学院(部门)要成立考核工作组织,确保考核过程客观公正。
特此通知
 
                                                    上海大学人事处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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